华体会登陆界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大全

发表时间:2024-05-13 04: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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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发生研究支出200万,经测试,该项目完成了研究阶段,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2019年开发支出30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利润表从上到下顺序(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梳理每一项业务的常见分录,按业务类型和科目大类来分类

  资产类掌握核心的资产是什么(大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摊销方法,摊销入账到费用的科目

  负债类掌握缴纳的税种有什么(每个行业税种特殊性),税收优惠,是否有退税事项

  其余的往来是单独管理的模块,重点在于账龄分析,再如一些简单的科目如税金及附加每个企业核算方式基本相同,不用作为了解核算规则的重点事项。

  区域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一样的,例如工资、办公费等就不用做重点关注了

  本企业特殊业务的核算规则,即便同一行业,每个公司业务也具有差异性,或者由于本身系统配置、准则理解等导致的特殊处理方式,这些也要重点记录

  按上述步骤,可以参照上面的表格思路来进行梳理,根据情况更新补充,做到对企业核算有个整体的框架。

  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且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2)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3)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答: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需要经过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涵盖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个领域包含各自大类。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根据《认定办法》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构成。

  门户网站()的主要功能包括: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工作动态、公示文件,公告备案、更名、异地搬迁、撤销资格、问题中介机构名单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

  管理系统主要功能:管理系统由企业申报系统、认定机构管理系统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6.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税务机关能暂停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吗?

  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无权直接暂停该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几年以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及其《》、《》及其《》(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已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享受高新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又到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随着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实施,让企业老板们一直紧绷的神经终于可以稍稍轻松一下。

  然而,好政策能否用好,取决于各位财税从业工作者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把好政策用好,才能真正让老板们放心。

  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否还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3、2018年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处于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期或满足其他更加优惠的条件。

  发生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企业都无需在2018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是否还需要填报?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但在实务操作时,很多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公司,往往会选择放弃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018年,由于一系列财税新政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表做了部分调整,并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按照该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纳税人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做2018年汇算清缴时,无论是否享受高新优惠,一定不要忽略填写本表。

  既然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也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那是否意味着也要同时准备与该税收优惠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呢?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享受优惠事项的,才需要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反过来就是,如果不享受优惠事项,也就无需准备与优惠事项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

  如果企业不打算享受2018年度的高新税收优惠,但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出现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中任一项不达标,企业是否会被取消高新资格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出现不达标,税务机关无权决定取消企业的高新资格,但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的高新资格才会被取消。

  所以,即便放弃高新税收优惠,平时也要做好高新技术的日常维护,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持续有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25%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条款,并未见提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没有文件予以明确。

  总局解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北京国税2017年答复:若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请教:以上两个答复的文件依据是哪一条哪一款?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哪一点?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高新和小型微利,税率是允许选择的,且不违背不得对减按税率再减按税率的原则,那么,应允许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或50%,并允许选择按15%税率计税。

  财税〔2011〕47号规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A.“有效期所属年度”:如果A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2018年8月31日,注明有效期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有效期所属年度为2018、2019、2020、2021。

  区别于国科发火【2016】32号和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享受高新优惠年度的确认,则是算头不算尾。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A.“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是三年有效期全部取消,也可能是取消期限内其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年或两年。

  例,某企业高新资格的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假设1.复核后认定其2019年不符合认定条件,2018年仍具有高新资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备高新资格。

  假设2.复核后认定其2020年不符合认定条件,2018年、2019年仍具有高新资格,其后的2019年-2021年8月不具备高新资格。

  B.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具备资格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相应不予认可。

  是否可以认为,其仍然有效的高新资格期限为2018年8月31-2019年8月31日?那么,延长弥补亏损的有效期所属年度应为2018年度和2019年度。

  以上错期确认的,在特殊情况下未见明确界定相关优惠时期的规定。依法征税,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税,除无法杜绝的自由裁量之外,能够予以明确的应及时予以明确,而不是也不能依照猜想的办法征税。期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税率”栏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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