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登陆界面: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表时间:2024-05-13 0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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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5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或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权益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获授权益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权益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解除限售/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授权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5)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7月5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议案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处理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可以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该《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议案4:《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于2022年7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8、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

  3、会议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5、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委托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就提案1.00至4.00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6、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经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其中,以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邮件方式以2022年7月24日17:3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30012,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遵守国家及地区相关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下午3:00。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委托指示对提案投票。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李春好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征集人保证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议案如下: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7月20日(星期三)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中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如下指示就下列议案行使表决权。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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