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登陆界面:高新企业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发表时间:2024-05-13 0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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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从文件规定可见,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可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幅度放宽,此外,自2019年度以来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时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那么,企业在申报时应享有小微企业优惠还是高新企业优惠呢?如何选择最优政策呢?

  0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不是可以同时叠加享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2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3条所称不可叠加享有,指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而,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按照自身状况从优挑选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可同时叠加享有。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对比可以知道,当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纳税人怎样做出挑选就变得至关重要了,挑选不同,企业最终享有到的优惠和企业实际税负都是会遭受影响。

  03、当“高新”碰到“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呢?挑选优惠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出现变动吗?

  通常情况下,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标准时,小微企业的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但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前期预缴时,已根据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有了小微企业优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满足小微企业优惠的标准,则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性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按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汇缴补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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